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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ongjia1023 2015-11-27
摘要:其一,恶意拖欠,这一类案件占比例不太多; 其二,承租人违约导致纠纷,有的是承租人生意方面出现问题,无能力支付租金,这一类纠纷占30%左右; 其三,因为房屋改变功能的问题,有的本来使用功能是住宅厂房,有的承租人用作办公或商业,这须经有权部门批准,否则是违法行为。一部分属当事人签合同时,出租方承诺改变功能并承担相应费用,但之后不能做到,占百分之十几;另一部分属双方都明白功能不是承租人所需要的功能,但双方约定由承租人改变功能,由承租人报批,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,由于有的涉及补交地价(有的几万到几千万),有的合同期有限,不去进行改变功能报批,而使用过程中已经改变功能,发生纠纷超过30%.在深圳的八卦岭、上步工业区、车公庙等地大量存在这种情况。有的政府规划未做好,因为政府行为与市场相比大大滞后。市场千变万化,而政府部门涉及规划等问题,因此引起租赁纠纷甚至行政纠纷的情形也屡见不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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